自2019年1月1日起,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再為總質量4.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場輛配發道路運輸證;自2019年1月1日起,對于總質量4.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活動的,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對該類車輛、駕駛員以“無證經營”和“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,駕駛道路客貨運車輛”為由實施行政處罰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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